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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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目标,着眼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中心任务,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着力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环节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建成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紧紧围绕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目标,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75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80万人,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600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32%。   (二)健全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强化企业职工在职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不断完善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到2020年,全省建成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10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100个、专项公共实训基地60个。   (三)完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制。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领作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制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认证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以企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健全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基础、院校学生职业技能认证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   (四)构建有效激励、合理流动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完善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建立有利于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使用机制,改善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重点举措   (一)实施职业培训助推产业发展计划。完善政府补贴紧缺型高级技师和技师培养政策,推动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其数量快速增长,适岗能力素质明显增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学融合、校企合作,通过示范专业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建立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课程内容与企业岗位需求对接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且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支持企业对新录用和转岗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形式,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技能传承和技能创新等活动,培养技能开发团队。根据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城镇化进程和促进青年成才的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加大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创新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的多元评价机制。健全激励政策,科学制定评价办法,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和岗位要求,在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框架基础上,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方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破格参评或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顺应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序扩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开展新兴职业(工种)能力考核认证试点。深化职业院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符合在校学生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实施过程化考核试点。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技术资源,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劳动者素质提升。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统筹建设门类齐全、技术先进、面向社会、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的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职业院校,创建一批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2020年前,省财政每年资助建设10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全面提升省辖市公共实训基地和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管理水平,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研发、成果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前,省财政每年资助建设6家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四)统筹组织实施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政府积极引导、行业深度参与、企业普遍开展的要求,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省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可将符合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竞赛活动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积极选派技能人才参加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对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五)实施高技能人才引进和海外培训计划。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其中,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不少于100名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对经规定程序确认纳入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能人才,享受与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的资助。鼓励地方和企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依托国际知名职业培训机构,逐步形成我省海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研修基地。吸引国际知名职业培训机构落户我省或与省内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借鉴先进职教理念和培养模式。省每年选派资助100名左右企业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到海外培训和研修。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技能人才需求动态监测分析体系,实施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促进技能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技能培训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建立技能人才资源信息库和公共服务网站,为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成果转让和创新创业等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四、配套政策   (一)建立职业培训普惠制度。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在终身教育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度,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免费培训。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分制和进行技能提升培训达1年以上,取得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培训费)减免。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培训补贴按现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规定执行。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政策,对当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和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二)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大力推行首席技师制度,支持优秀高技能人才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企业应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凡符合相应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推荐列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建立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省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三)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鼓励企业行业深度参与技能人才培养,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通道,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共同开展技能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开发、标准制定、教学实施等。探索政府通过补贴、购买服务成果等方式,支持企业办学和建立生产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可使用教育经费与企业共建资产权属明晰的企业实训基地,企业用于实训的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校企共办的非营利性教学实训场所用地可列入教育用地范围,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实施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外,可减免实训基地建设各项规费。   (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优化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环境,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事业。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职业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切实落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技能人才培养。要强化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政策、资金投入等情况的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扶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含技工教育)的政策,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各级财政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建立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和生均拨款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参照高职院校标准设定生均经费标准和核定人员编制。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的,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法经验,以及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技能人才是人力资源重要力量的观念,形成尊重和争做优秀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