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2〕146号
发布日期:
2012-08-10
文章来源:
分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主创新发展壮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具效率的群体,在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使商业资本较少介入其技术创新活动,大量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难以成长发展。当前,我省正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举全省之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迫切需要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迫切需要拓展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尤其要着力突破创业初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瓶颈问题。
(二)天使投资作为一种早期、分散、小型的长期权益性资本投资行为,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权益投资,以期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再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实现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突破。
二、准确把握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面向市场,拓展天使资本来源,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整合资源,畅通联系渠道,为天使投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提高天使投资运行效益,并逐步与国际天使投资市场接轨。
三、进一步明确天使投资机构扶持对象
(五)个人投资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六)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在我省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上市公司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境内外天使投资人及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在我省依法开展的天使投资业务。
(七)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设立的以财政出资为引导、以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种子基金”。
四、切实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八)设立政策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为来源,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通过偿还性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和支持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套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九)建立天使投资发展保障机制。
1.对符合《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投资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对天使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2.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
3.对天使投资机构高层次人才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按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合伙制天使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20%的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全额给予奖励。
5.简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国有天使投资股权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
(十)强化对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扶持。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4.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努力营造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拓展天使投资项目源。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高新园区、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抚育链,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力度,提升企业内生发展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天使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
(十二)集成科技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省科技支撑计划、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优先支持天使投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创业投资类项目,对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对天使投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拓宽天使投资退出渠道。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天使投资退出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国家级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支持天使投资扶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十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无形资产登记、评估、交易、结算及科技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吸引国内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天使投资机构,具备信息发布、网上对接等功能的科技金融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的良性互动。
(十五)发挥天使投资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天使投资协会、天使投资联盟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评定成员单位执业情况,完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作和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省天使投资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天使投资人才。把高层次天使投资人才和团队纳入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着力引进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天使投资运作、熟悉企业管理的天使投资人才和团队。引进的人才在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