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5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以上5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各地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