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金〔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06-06

文章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类: 财税政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鼓励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支持我省PPP试点示范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示范案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财政部及省试点示范PPP项目。

  第四条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PPP项目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PPP试点示范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拆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