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规〔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05-17
文章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分类: 财税政策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遵循注重引导、突出投向、提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在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引导市县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区域成长型企业等快速、健康发展。
(二)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通过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公共事项给予扶持。
第五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的,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或每年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市、县财政局组织申报,省财政厅评审立项予以支持。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按相关投资方式下的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确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审核、下达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三)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上报项目计划,评估、审核有偿使用资金的协议文本;
(二)及时拨付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三)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负责要求项目单位在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项目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每年末应对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进行明细核算,严格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