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07-01
文章来源: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分类: 财税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费项目。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