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苏财行〔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文章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类: 综合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十二五”引进国外智力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全面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规范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根据“两个规划”要求设立的,用于对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外国专家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的目标导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分类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经费由省财政设立,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自2013年起,每年安排600万元,连续安排五年。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工薪、科研费、生活费等。

  1.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所在国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

  2.工薪是指支付给专家的工薪或劳动报酬,按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所规定工薪的60%进行资助。

  3.科研费是指与专家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技术资料费等。

  4.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江苏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专项经费资助标准分为A、B两类。A类资助限额为每名专家50万元人民币,B类资助限额为每名专家10-1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入选A类资助的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引进后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

  5.其他条件相同时,符合国家“外专千人计划”标准的外国专家优先考虑。

  第八条入选B类资助的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人才;

  2.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的专业水平。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如属我省特别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九条经费资助采取限额内凭支出票据据实核销的方式。核销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其中,地方单位按所在地向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向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A类入选专家,分3年核销经费;对B类入选专家,在我省工作满2个月后,在1年内一次性核销经费。

第三章 经费核拨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当年江苏“外专百人计划”评审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经费使用申请。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经审核后于每年8月底前将专项经费下达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拨款后,组织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资金拨付与经费核销。

  第十一条若发生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等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酌情部分乃至全部收回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算,当年结余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检查组,对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