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6〕81号

发布日期: 2016-07-25

文章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类: 财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