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根据民航实际,现就民间资本投资民航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民航强国建设
(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民航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民航事业的发展,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器维修、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日益完善的民营企业,对于打破垄断经营、活跃航空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民航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建设民航强国,是实现民航科学发展和历史性跨越的战略
部署,需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间资本是民航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民营航空企业是建设民航强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民航业,对促进民航协调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民航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宽领域、多方式投资民航业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民航各领域。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及其他服务保障企业。规范设置民航业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参与民航业经营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应当满足各类民航企业设立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
(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按照有关规定,以参股、控股、独资等多种方式新设民航企业,或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民航企业。民间资本在参与民航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发挥民营航空企业在民航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
(五)中小企业是民间资本活跃的主要领域,民营航空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要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鼓励其发挥机制活、包袱轻的优势,积极参与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行业薄弱环节的发展。
(六)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新疆、西藏等民航发展相对薄弱地区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编制民航“十二五”规划、重大投资计划和制定民航财经政策时要注意对上述地区民间资本的充分利用和平等保护。
(七)鼓励民营航空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公司开辟国际航线,尤其是国际货运航线,开展国际业务。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航空维修企业、航空物流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航空企业之间、民营航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推动民营航空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运营能力
(八)鼓励民营航空企业加大新航线、新市场的开发力度,实现服务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一流服务,提高发展能力。
(九)支持民营航空企业加快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加强专业技术储备和专业人才培养,严格执行规定的人员配置比例,保持飞行人员、机务维修等专业技术队伍稳定。
(十)推动民营航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市场定位准确、服务特色鲜明、收入盈利稳定的集团化公司。
五、为民营航空企业营造公平、宽松的政策环境
(十一)拓宽民营航空企业市场准入的渠道。相关标准和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改革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办法,分步放开国内航线经营权的审批。
(十二)加大对民营航空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引导民营航空企业灵活运用金融工具筹集运营和发展资金。采取搭建银企合作融资平台等方式,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民营航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十三)各项行业管理政策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民航业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十四)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修订相关规定和制度时,要充分听取各类投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民营航空企业的合理要求。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切实加强对民营航空企业的安全监管。民航各级监管 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民营航空企业牢固树立持续安全理念,建立和完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高安全运营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宏观指导。强化民航生产统计和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准确反映行业内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公布民航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十七)支持和引导民营航空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和优化安全设施和运营环境。在航空安全监管方面,对民营航空企业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考核。对安全考核不达标,或在安全检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航空企业,责成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规范民营航空企业经营行为,构筑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推动民营航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加快民航统一清算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民航各类协会、社团等自律性组织的积极作用。
(十九)完善民间资本退出机制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停业、歇业、解散或关闭必须按规定报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在破产清算阶段,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债务清偿,既要维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也要强化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营造有利于民营航空企业健康发展的氛围
(二十)营造有利于民航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民航协调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航空市场和建设民航强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航空企业和先进人物事迹。
(二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民间资本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营航空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民航强国建设进程。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