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的意见
发文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04-15
文章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
分类: 综合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按照“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转变和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约束,构建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和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的监管新格局,确保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实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改革完善登记管理制度
(一)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从2015年起,全省统一将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公益服务职责、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经费及收入支出等情况。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度报告标记。
(二)改革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改为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其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时,对该单位申请的数额与资产负债表进行对比,确认其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不超出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数额。
(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审核服务。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登记审核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合办公,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捷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做好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医院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机构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探索经验。
三、切实转变监管方式
(一)构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电子档案库为基础,加快建设全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信用办,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托平台公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监管等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
(二)推进事业单位诚信建设。建立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将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充分采集、整合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监管或评价信息,健全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建立事业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公益服务、社会效能、诚信程度、人民群众评价程度以及社会的公认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结合事业单位信用档案,确定事业单位法人诚信等级,适时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定期推送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联动惩戒,加大信用约束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和运营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强化事业单位守信自律,提高公信力。
(三)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明确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明确责任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评估指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制定绩效考核评估具体办法,明确评估主体、内容、程序和方法。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考评工作的协调、指导。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比较,对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进行分类考核评估。公益一类单位,实行每年1次的以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和政府投放资金、人力资源与提供的公益服务是否匹配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公益二类单位,实行不定期的以是否片面追求盈利、是否偏离公益目标为重点的公益性评估。考核评估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考评工作科学准确、公平公正。要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效力,逐步把考评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岗位调整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规范公务员兼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由1人兼任2家以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报批程序。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机制,加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对新任法定代表人和事业单位发生违规情形的,由机构编制等部门会同举办单位约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作用,为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
(六)加强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协作共治。依托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信息传播优势,探索建立公民、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和提供公益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发挥社会舆论、网络、媒体的监督、约束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事业单位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形成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工作合力。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执法监管,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和年度报告定期抽查机制。对社会反映偏离公益目标片面追求利益回报、发生重大损害群众利益、年度报告弄虚作假和有失信记录、诚信等级低的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市场环境。强化部门执法协调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协作互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强实施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信用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相关工作。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依法、诚信开展业务活动,促进我省公益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研究和回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建立事业单位信用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等制度措施的监管作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合力,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中央编办“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基础信息库。以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加快建设集政府部门联动监管、法人登记资料查阅、社会公示于一体的事业单位监管信息平台。加大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监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