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6〕84号

发布日期: 2016-10-20

文章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类: 综合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

  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双公示”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同时,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目录。各地、各部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事项目录,并将现阶段编制的目录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诚信江苏”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省信用办要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公示事项目录报至“信用中国”网站。目录将作为国家和省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依目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

  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有关工作

  (一)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完善后,再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归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要求,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归集到各地、各部门相关平台系统,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暂不公示。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归集整理和分析处理,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三)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信息公示并报送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撤销相关信息公示,具体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范》操作。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三、调整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

  (一)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二)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报送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报送相关信息。

  (三)对于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四、加强“双公示”工作考核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根据国家和省“双公示”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省信用办要牵头和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专项考核评估,并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中。省政府办公厅在年底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全年“双公示”工作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