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3〕96号

发布日期: 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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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精神,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重大改革方案;组织重大改革事项联合调研;研究完善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协调重大改革事项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涉及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政策;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铁路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5个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