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解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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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1-08
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类: 融资担保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二、《办法》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三、如何理解此次《办法》关于租赁物范围、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调整和设定?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同时,我们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四、此次《办法》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考虑?
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五、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考虑?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我们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