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2019年度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和试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金〔2019〕124号
发布日期: 2019-12-13
文章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分类: 财税政策
苏财金〔2019〕124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PPP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PPP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确定了建邺区部分片区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等9个项目,总投资223.06亿元作为江苏省2019年度第三批PPP入库项目(附件1)。同时,根据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的申请,在这批入库项目中遴选出4个项目,总投资45.22亿元作为2019年度第三批省级PPP试点项目(附件2)。
对本批列为省级试点的PPP项目,各相关市县要尽快成立试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积极推进试点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0号),项目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采购完成后,应将签署的主要合同文件报送省PPP办公室备案。此批试点项目在2020年底前落地实施的,各相关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6号)申报落地项目奖补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PPP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PPP管理政策制度,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要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坚决守住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提供社会资本固定回报、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还款担保等“四个不得”底线。要按照《关于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财规﹝2018﹞19号),充分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智力成果,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规范实施,确保项目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19﹞21号),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动态披露项目各阶段信息,并将信息公开质量作为加强项目推进和财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的要求,每年对你市(县)所有PPP项目至少全面监督一次,确保PPP项目严格规范实施。
附件1. 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PPP入库项目名单
2. 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PPP试点项目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