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关于切实做好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贸函〔2019〕626号

发布日期: 2019-11-12

文章来源: 商务部

类: 市场开拓

商务部
关于切实做好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商务部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9年3月公布了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为推进上述政策措施在外贸领域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制度意识,改进服务作风,防止要求企业依旧提供已经取消的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自2019年3月18日起取消的证明事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不再提交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目同时停止执行。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赴国(境)外参展证明。《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供授权经营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第四目同时停止执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调整证明文件提供方式的证明事项。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进口许可证)以办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调整为提供书面告知承诺。《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办理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调整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目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行政审批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项下。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进出口允许量时,不再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书面审核或证明;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近三年产量证明。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项下。申请出口配额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中,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的不再提交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等证明;申请出口招标配额的,不再提交投标企业资质证明。

  (二)其他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整为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情况表,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外贸管理方式,强化制度执行,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公布办事指南,做好解读宣传,确保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对外贸易司)。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胡啸山

  电 话:010-65197785  传 真:010-65197773

  邮 箱:huxiaoshan@mofcom.gov.cn

 

  附件: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一览表.pdf

  

商务部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