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苏发改经贸发〔2012〕1373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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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就加快推进我省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物流业重点领域   按照《江苏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物流园区、城乡配送、物流金融、物联网物流应用示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五大重点工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汽车物流、钢铁物流、医药物流、能源物流、农产品物流、快递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日用品和生产资料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大型优势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鼓励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继续推进实施主辅分离,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走出去”。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   继续完善和落实市区通行证管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确需在市区通行的货运车辆,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非交通高峰拥堵时段,允许在市区禁行区域、禁停路段通行和临时停靠。对民营物流企业需要油改气的车辆,经检验合格后,及时换发车辆行驶证;对包括民营物流企业在内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受阻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放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与燃料价格联运机制。   四、努力营造推进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包括民营投资主体在内的、纳入《全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省级物流园区用地以及省级重点现代物流服务业集聚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包括民营投资主体在内的、列入全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全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的省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给予利率优惠;对成长快、业态新、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民营物流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建立针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机制。鼓励并引导民营物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结合企业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融资或重组整合,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深入推进江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提高民营物流企业的支付结算效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于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