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内容生产精品项目:包括以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等为载体的重大主题出版、精品出版和重点选题项目等;
(二)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产业基地(园区)培育项目;
(三)产业升级引领项目:包括融媒体建设、数字化建设、新闻出版类智能装备制造、绿色印刷等新兴业态创新项目及行业重大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等;
(四)实体书店项目:包括特色书店、农村发行网点、校园书店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产业发展创新项目:包括重大版权成果转化、对外文化贸易以及其他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示范性的产业发展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 30%。省级以上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一)项目补贴。对正在实施的新闻出版重点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新闻出版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新闻出版项目实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一个会计年度)。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江苏文化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符合新闻出版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计划、预期绩效明确合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完成;其他项目(不含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财务支出进度需达30%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
(四)近 3 年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同一企业(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对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下达。配合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六)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实施方案等,指导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负责建立年度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扶持项目并对外公示,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当年扶持项目的经费下达工作。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督促并指导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负责省直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承担有关监管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和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新闻出版产业的关联度等,做好项目实地考察相关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程序为:
(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制定、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地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含昆山、泰兴、沭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四)省直企业(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正式行文报送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建立新闻出版发展项目库,每年对各地(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所有获资助项目均从项目库中评审产生。
第十七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价,会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报批,下达经费。接受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的全程监督。
(一)项目评审。采用处室审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确定实地考察项目方案。
(二)实地考察。通过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综合评价。根据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年度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四)项目公示。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会商省财政厅后,对拟扶持的项目通过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经费下达。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将拟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对经报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调整预算、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按程序审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下达后 6 个月仍未实施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全额或部分收回专项资金。除项目奖励资金外,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
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支持规模,3 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对市县专
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8 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 5 年,具体为 2019-2023 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