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苏发改能源发〔2012〕1328号

发布日期: 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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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能规划〔2012〕179号),制订本意见。   一、拓宽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方式投资煤炭资源的勘探、开采和经营。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能源企业的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油气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壮大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实力,逐步成为依法合规的非常规油气独立开发主体。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输储和利用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大型油气资源企业加强合作,投资建设油气干线管道、油气储库、LNG接收站及配套管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油气支线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及其它天然气管道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及配套油气储存转运设施。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城镇天然气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和成品油商业储备。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燃煤或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参股核电站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领域投资力度。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加快建设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加快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加气站、充电站和车用充电电池充换站等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更大力度地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二、拓展投资区域   (五)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快“走出去”。深入实施能源国际化战略,充分利用我省与美国加州等国外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的国际合作平台,推进新能源企业“走出去”,加快新能源利用,带动新能源制造业发展。支持有实力的民营能源企业,加强与直接拥有海外能源资源的大型能源企业合作,联手进军海外,获得油气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权。   (六)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强省际合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等省际合作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在新疆、内蒙古、山西、陕西、青海、云南等省区,重点加强煤炭、煤电、煤制气、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领域的合作,输出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稳定获取资源,拓展发展空间。   三、创新投资方式   (七)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量”投资。除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能源项目。   (八)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存量”重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拍卖等途径,购并重组已经建成的煤矿、发电厂(场)、热电站、煤炭油气输储设施、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终端服务设施资产。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协议、竞争性谈判、招拍挂等方式受让能源企业国有股权。   (九)支持民间资本开展“集合”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或者认购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能源领域。   四、优化投资环境   (十)公平享有市场准入。坚持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公平。公开能源领域发展政策、规划,公开能源行业准入标准、规则,公开能源项目核备条件、程序。除法律、法规、政策明文规定的外,对民间资本投资包括特许开发权、特许经营权在内的能源项目,不设置附加条件。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体系及调度监督体系,加强“三公”调度,确保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项目平等参加市场竞争。   (十一)平等配置生产要素。对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项目所需的土地、信贷等生产要素,依照有关法规平等提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十二)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对支持能源发展、能源科技创新的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以及贷款贴息、投资补贴、优惠电价等,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资存量相对较多、收益水平相对较低,且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迫切需要加强投入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十三)同等保护合法权益。坚持政企分开,依法同等保护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投资权和财产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   五、助推转型发展   (十四)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承建国家和省级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重点在新兴产业、能源科技装备等方面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   (十五)促进协同发展。支持民营能源企业依照有关法规自主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新产品推广联盟等合作组织,自愿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联合体等方式参与招投标,联手开拓市场。   六、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强化民主决策。制定规划、政策时,采取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以及网络问政等方式,认真听取能源领域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意见,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规划、政策出台后,及时公开发布,组织调研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除已经依照法规政策确定投资主体的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十七)强化政务服务。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时效。利用行政服务窗口、网络等载体,及时答复咨询、处理投诉,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定期公开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有发展潜力、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能源建设项目,方便民间资本进入。加强能源投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投资动态和预测预警,引导民间资本及时化解和规避风险。   (十八)完善投资监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改进能源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管理,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开展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指导和督促进入能源领域的民间投资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会同法制、经信、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完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城乡加油站许可经营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能力。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更有利于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体制、机制、市场和舆论环境。各地要密切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