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和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发改投资发〔2012〕1459号
发布日期:
2012-07-28
文章来源:
分类:
省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相关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发展的引导作用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11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7万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5.4%,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要充分发挥好各级各类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快发展。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时,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省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支持其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中央补助资金申报计划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给予同等对待,一并给予申报,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性条件。
各地在初选中央资金补助项目时,对各类投资主体要标准统一、政策透明,对民间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给予差别对待,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四、安排地方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在资金申请审核中对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要一视同仁,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五、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性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地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性资金要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