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服务江苏沿海开发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关:
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苏工商办〔2011〕301号
发布日期:
2011-08-16
文章来源:
分类: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苏发〔2011〕16号)要求和全省沿海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支持服务沿海开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现就工商部门支持服务江苏沿海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三个到位”,服务沿海开发的重点工作
(一)实施上下联动,做到责任落实到位。港口建设、产业发展、滩涂开发是沿海开发的三大重点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围绕沿海开发的重点工作,结合本地的实际明确并落实支持服务沿海开发的工作职责,对沿海地区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沿海三市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工商局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对下督促指导,主动参与沿海开发,服务沿海地区的发展,认真落实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省工商局反馈。
(二)制定服务举措,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沿海三市工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沿海开发的各项措施,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认真组织落实,并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探索创立新的支持、扶持措施。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查工作,使支持服务沿海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创新服务手段,做到工商服务到位。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推行“网上并联审批”,为沿海地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沿海三市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产业梯度转移以及临港产业、新能源产业、海洋特色产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省工商局将指导沿海三市工商部门利用本单位市场主体数据库开展数据利用分析工作,对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沿海三市的投资情况、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沿海三市投资的情况、外地企业迁入沿海三市的情况以及沿海三市与省内其他市县市场主体数据比较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沿海产业发展的相关信息。
二、强化登记服务,支持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四)支持临港产业的发展。积极做好石化、船舶、汽车、林纸、粮油加工等临港产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按照新上项目不放松环保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不降低环保门槛的要求,积极为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大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小化工”等产业一律不予登记,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五)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支持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上述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必拘泥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可以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行业用语核定。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允许沿海地区制造业规模企业通过登记机关向省工商局内网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局报总局核准。
(六)支持海洋特色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从事海洋生物、海洋医药产业的,可以采取分段审批和分段登记的方式,由审批机关对企业的经营项目按照实施时间进行分段审批,登记机关依据其审批文件分段核准经营项目。支持沿海发展滨海旅游、生态旅游和海洋旅游,对利用游船(艇)从事滨海、湖泊观光旅游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按照旅游部门颁发许可证所列经营项目核定。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开展对沿海三市货运代理、物流信息服务、仓储加工等行业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物流业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中的相关问题,促进物流企业从提供仓储、运输服务转向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服务,提高现代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支持沿海地区市场的发展。支持沿海地区依托港口及其他区位优势从事农产品、水产品、钢材、化工产品等有形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要为入驻的经营者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指导市场主办者建立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场交易主体的规范化管理,督促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三、落实惠农举措,支持服务沿海现代农业的发展
(九)支持发展特色农业。推进沿海地区实施优质粮油基地、高效设施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沿海休闲观光农业四大工程。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合作社跨区域设立农产品直销店的,工商部门要积极提供登记便利。支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组建渔民专业合作社,在符合海域使用权相关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允许海域使用权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出资方式。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联社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积极在沿海特色农业、水产养殖的集中区域组建合同指导站,支持引导沿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动产抵押登记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支持沿海滩涂开发。积极为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提供工商服务,对工商部门在服务滩涂开发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允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滩涂使用权人以其拥有的滩涂使用权出资。支持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允许试验区内的企业以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作为住所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十一)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立足沿海特色经济,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持和培育力度,重点培育发展“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三有”农村经纪人和党员经纪人。鼓励经纪执业人员登记创办个体经纪人、经纪公司,积极推动区域农村经纪人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组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纪合作组织,切实提高沿海农村经纪组织化程度。
四、推进商标战略,打造沿海地区的品牌形象
(十二)加大沿海企业商标培育力度。针对沿海产业特点,科学制定地区商标发展规划和企业商标帮扶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区域性特色产业和企业品牌建设。重点在临港产业、新能源产业、海洋特色产业、现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和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高知名度品牌群体。依托临港产业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临港特色产业知名品牌集聚。指导帮助沿海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市场营销、信用管理等工作,积极培育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
(十三)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增强商标保护意识,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全省“品牌管理师”培训,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商标防御性注册,不断提高商标保护能力。严厉打击侵犯沿海地区企业商标权、名称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加强沿海地区商标保护力度,组织开展跨区域商标维权行动。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商标权之间、企业名称权之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五、严格依法行政,营造沿海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规范沿海地区市场秩序。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以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强化对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加大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调解合同争议,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沿海地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在规定的“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统一规范、运转协调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健全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加强12315执法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全面对接,加强联动协调,形成调处消费纠纷的合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服务。
六、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服务沿海地区发展的合力
(十六)建立沿海三市工商部门协作机制。通过建立沿海三市工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实现沿海三市工商部门支持服务沿海开发的工作联动,共同研究沿海开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执法联动,有效地提高服务沿海地区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支持向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全省其他地区的企业要求迁入沿海地区的,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迁移登记的服务工作。迁出与迁入两地登记机关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帮助企业解决迁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迁移登记申请,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十八)不断增强各级工商部门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沿海三市工商部门要积极发挥服务沿海开发的主动作用,其他各市工商部门也要主动配合、支持促进沿海开发战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市场主体登记、商标发展与保护、规范市场发展秩序、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对沿海地区的支持力度,形成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