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关: 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苏工商办〔2011〕300号

发布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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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   (一)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全省工商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最新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企业创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促进家庭服务业、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科技金融、大学生及军队退役人员就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深入开展对重点培育企业的调研工作。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科技、文化、教育、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对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的10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全省百强企业中重点培育的40家服务业企业以及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50家服务业技术创新企业、30家业态创新企业和20家品牌创新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做到跟踪服务,深入了解培育发展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积极做好帮扶工作。   (三)加强科技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到2015年全省科技企业总数要翻两番,使我省服务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水平和整体实力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将上述主体的总数、设立与注销、注册资本、行业分布、区域分布、规模构成等各类情况的基本信息上报给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主动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加强行业管理、引导理性投资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二、主动服务企业创新,积极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智能电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必拘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可以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行业用语来核定。支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为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做好登记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针对创新中给企业登记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五)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投企业的发展。对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为初创期及成长期状态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六)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办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领办企业,积极为其创办企业做好登记前的咨询服务,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便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组团创新创业,对外国国籍、港澳台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企业,可以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对于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企业可以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七)支持产学研结合。积极服务于高校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形式。对高校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的产学研共建的研发机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可以办理工商登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的发展,为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落户江苏做好登记服务。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采取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一部分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科技成果属于专利技术的,可以由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完成专利技术出资的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或约定的比例将股权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比例,工商部门凭高校、科研院所的出资确认文件和会计事务所评估、验资报告,办理出资登记。属国有高校、科研院所的,需要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同意其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一部分奖励给个人的批准文件。   (九)支持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按照将高新园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核心区、转变发展方式的先行区、新兴产业的先导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各个高新园区的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工商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授权,在未获得授权之前,可以采取远程核准等方式,让高新园区企业在园区内完成登记领照工作。在办理企业住所登记时,允许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相关住所证明文件,在高新园区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个企业。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企业,允许高新园区管委会对其日常办公进行托管,由高新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入驻证明和相关住所使用文件。   (十)支持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对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对设立区域性非公开科技企业柜台交易市场,通过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做好服务。进一步落实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政策。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软件开发、银行业数据信息处理与分析、现钞清分、自动取款机的运行与维护等金融外包服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含有“金融XX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   三、发挥工商职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产业发展。鼓励设立本土电子超市,允许申请多行业经营范围。推行“网上经营企业电子标识”制度,指导企业申请和使用,方便消费者识别;对在社区开设网上购物代购点的,允许其选择社区已有证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代购点,可在原有经营项目中增加“网上代购服务”,通过授权统一使用商号和经营模式。支持打造培育国产云计算产业和国家物联网产业基地,允许从事云计算、物联网产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上述用语作为行业特征。   (十二)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支持将企业原有厂房、仓库和土地资源通过分立登记成立新的现代物流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采购、生产、仓储、销售和物品回收的物流一体化运作方式,允许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供应链管理”作为行业特征;允许从事仓储、运输、加工、装卸、整理、货运代理、配送、信息等复合型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物流”字样。   (十三)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生态旅游和乡村旅游精品产业的发展,做强休闲观光农业,加快培育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允许农民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家庭闲置用房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从事“农家乐”或者“自助游”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对旅游景区统一规划将农民或居民的住宅房纳入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可以按照规划的用途办理工商登记;对于体验性的科技、体育、休闲等特色旅游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使用体现其经营特点的用语作为经营范围。积极发挥工商职能,促进酒店连锁经营,允许拥有三个以上成立未满一年直营店的高星级酒店、特色酒店和经济型商务酒店从事连锁经营,发展加盟店。   (十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允许从事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移动媒体广播电视、电子书包、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等新兴行业的经营主体使用上述用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具体经营项目。积极做好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登记工作。支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为非时政类报刊转企做好服务,允许非时政类报刊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名称沿用原出版单位的名称;鼓励和推动以党报党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及实力雄厚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为龙头,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报刊出版资源进行整合,支持其组建为大型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引导、鼓励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企业加入大型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为其相关的注册登记提供服务。   (十五)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积极为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提供登记注册的便捷服务。支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实行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设立家庭服务企业,对其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站),及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其统一管理的维修、裁缝、日用品销售等不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网点可以实行申报备案;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十六)促进广告业发展。积极支持并引导广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调整广告产业结构,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广告企业与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整合广告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优势资源,完善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鼓励广告企业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加强与国外广告公司的合作与竞争,提升广告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支持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将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广告业的“产业集中区”、“创意提升区”、“技术先行区”、“资源集散区”、“品牌培育区”,完善广告产业价值链,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开展广告创意文案、作品评审,提高广告创意、制作及服务水平,提升广告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广协开展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加大对国家认定的广告一、二、三级企业的培训力度,提升广告企业质态。   (十七)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国有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支持组建体育产业集团,对符合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有3个以上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低于2000万元的体育企业,其名称中可以使用“集团”字样。对从事体育健身体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的,要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对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八)简化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服务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时其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只限分支机构自身经营而其法人企业本身不经营,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设立的,以及分支机构增加只限其自身经营的项目,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上述分支机构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以不要求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同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九)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对向工商部门申请投资兴办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机构,要引导其向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投资兴办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要引导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工商部门可以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四、进一步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切实保护创新权益   (二十)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创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通过商标注册使企业创新成果有所依附,通过宣传商标使创新成果被市场所接受,指导企业通过商标许可拓展市场,帮助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题,使凝聚于商标的创新成果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着力加大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其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培育推荐其申报驰名商标,认定省着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重点加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力度,提升品牌培育水平,打造品牌培育示范基地。   (二十一)大力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认真贯彻《江苏省服务业提速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业商标发展规划和企业商标帮扶计划,重点培育文化、旅游、体育、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商贸流通、居民服务等服务业品牌。指导企业从服务水平、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市场营销、信用管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形成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有影响的服务业知名品牌。以省服务业提速计划为指导,重点扶持50家规模型生活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帮助50家技术先进型生产服务业企业和6家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完善商标战略规划,创建知名品牌。   (二十二)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加大对企业商标专业人员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商标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完善部门和区域商标保护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跨区域商标维权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名称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有效巩固企业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应对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和被侵权问题,加强对服务业知名品牌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保护。   (二十三)推进知名商号的保护工作。加快建立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对于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地同行中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知名商号应当列入本级工商部门的知名商号数据库进行保护,在同行业不得与已经登记的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