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解读】《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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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2-28

文章来源: 省财政厅

类: 财税政策

《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2015〕74号)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措施: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以及建立资金池增信等多种方式,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方面需求的专项金融产品,引导市、县(市、区)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高我省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政策体系: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涵盖了财政资金增信政策,贷款、担保、保险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直接融资及地方金融体系发展政策等三大类十六条政策,支持对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贷等金融机构及有关企业,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如,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贷款投放,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其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分别对上述贷款年度增量部分按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用于相关贷款的代偿或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鼓励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对其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财政按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实施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领域,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探索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通过责任分担、风险补偿和代偿等方式,缓释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地方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 

  有关成效:近年来,省财政厅对金融业的引导支持政策取得显着成效。如,我省建立“小微创业贷”风险补偿资金20亿元,覆盖全省13个设区市,两年多来,全省累计投放“小微创业贷”394.1亿元,支持小微客户10676户次,户均贷款369.1万元,贷款平均执行利率5.28%,广泛惠及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带动新增就业2.72万人。省财政支持建立的资金池数量由2013年的7个发展到2017年的62个,实现了全省市、县全覆盖,资金池总规模超过15亿元,其中省财政出资4.25亿元,累计投放科技型企业贷款近500亿元,支持了7000多户科技型企业。省财政累计安排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2.5亿元,对为省内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提高直接债务融资比重,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剔除央企后)连续五年全国第一。《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原有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省财政厅将进一步落实好普惠金融政策措施,继续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