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 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科高〔2013〕264号

发布日期: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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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试点省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附件:   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科技金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力工具。为了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重点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科技金融支撑,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初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突出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经研究,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为导向,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为手段,以推进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引导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聚焦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为全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1、建立覆盖全省的“苏科贷”服务工作体系和合作银行体系。   2、力争到2015年,合作银行年度发放贷款100亿元以上,引导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1万家左右,其中苏南五市企业占70%以上;支持企业中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不低于50%,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额比例不低于25%,并逐步增至不低于35%;贷款年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3、将“苏科贷”打造成为全国科技贷款的知名品牌和科技金融的标志产品。   三、主要任务   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商业银行主要利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以非变现质押方式,给予贷款支持,着重解决科技企业首贷难的问题。专项资金主要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贷款后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一)建立资金池   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池。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目前2亿元的基础上,根据使用情况和运作效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中提出逐步增加专项资金计划,同时引导地方按照不低于1︰1比例相应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安排,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地方自主安排。   (二)支持对象及重点   设立“苏科贷”企业库,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管理。入库企业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入库企业的条件: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4%。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未进入企业库的,申请贷款的同时经省科技厅高新处批准确认入库。   (三)支持方式   合作银行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方式,予以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支持。合作银行给予省地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的贷款授信。首次贷款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2年;续贷和非首次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同一企业续贷一般不超过2次。贷款风险责任由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市(县、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银行及企业共同承担。发生贷款损失需要代偿的,省级资金以非变现知识产权收购以及处置相关抵押物等方式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地方以处置相关抵押物等方式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10%-20%的贷款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约定和法律责任。   (四)合作银行遴选   在江苏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已经参与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其他商业银行通过竞争参与“苏科贷”工作。新参与“苏科贷”工作的银行应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并满足以下合作条件:一是自身实力较强,有较多的服务网点;二是设有科技支行或市级以上分行设有单独的科技金融管理部门,有专人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三是能提供不低于上述两家银行的优惠合作条件。“苏科贷”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合作银行能够在省及各地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10倍的贷款授信。   拟参与合作的银行应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开展合作。各地方科技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开展合作。   四、运行机制   (一)考核奖惩机制   制订考核办法,对参与“苏科贷”工作的所有机构进行考核。其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省管理服务中心给予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若省管理服务中心开展业务不力未实现年度目标任务或出现非正常代偿情况等,省财政厅、科技厅视情况扣减其年度业务管理费。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参与“苏科贷”工作的地区和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力度大,风险控制较好,首贷率高、代偿率低的地区,优先保证该地区贷款需求;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控制较差、代偿率较高的地区,增加地方损失分担责任比例,直至取消合作;对参与“苏科贷”工作的合作银行,从服务能力、服务成效、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较差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取消合作。   (二)风险控制机制   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加强风险控制。在“苏科贷”贷款项目的推荐、评估、立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工作规范。一是在项目推荐环节,地方科技、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推荐;二是在项目评估环节,建立三方独立审核机制,地方科技、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以及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省管理服务中心对推荐和评估情况进行复核;三是在贷后管理环节,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地方科技部门和合作银行独立开展项目贷后监管,分别上报各自检查结果。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项目评审、监管环节出现把关不严、玩忽职守的,对合作机构予以警告。由于地方科技部门失职造成代偿损失的,省资金承担责任部分由地方承担,取消后续合作。由于合作银行失职的,或者合作银行与企业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代偿的,经核实后,省地资金不予代偿,并取消合作。   (三)风险处置机制   建立风险处置机制。一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各方及时通报,从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尽力降低代偿额。二是对发生的不良贷款,由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省管理服务中心按月集中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三是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初审意见予以现场审计、资产评估和复审确认。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代偿决定通知和划款指令,由省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办理从省地风险补偿资金池划款代偿手续。四是代偿后,地方科技部门和合作银行仍须共同向企业追偿,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全省产业发展情况,许可给其他相关科技型企业实施使用;对抵押的个人房产变卖等其他追偿处置所得按照各方承担风险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知识产权许可授权转让收入、房产变卖所得等追偿处置中省级所得收入应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四)核销补充机制   为通过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质量,目前暂将省专项资金池账户统一设在江苏银行,以后视各合作银行服务管理水平,每年年初,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资金池管理合作银行。省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银行业务开展的情况,拨出相应的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地方资金池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安排。   为保证“苏科贷”贷款的总体规模不因出现代偿而逐渐减小,省、市、县各级财政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对省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补充。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资金来源于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有偿使用回收资金,具体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办理补充资金划款。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来源由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自行决定安排。   (五)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为减轻科技企业负担,体现日常服务的公益性,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规定,省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年度新办理审批贷款额的1‰安排管理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利息中安排。地方管理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所需工作经费分别自行解决。   五、业务流程   “苏科贷”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随时审批”的方式,每年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授权省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计划安排和贷款项目组织申报要求,设定贷款支持条件,核定各地贷款额度。地方科技部门和地方管理服务机构根据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进行风险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至省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地方管理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放款手续,实施贷后监管、代偿等工作。省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末将发放的贷款项目和金额报至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由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管理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并开展追偿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省科技厅职责   1、提出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年度追加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3、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授权省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工作指南;   4、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负责建立管理“苏科贷”企业库;   6、配合省财政厅对代偿项目申请进行现场审计和复核确认;   7、负责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申请;   8、指导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转让,督促合作银行对代偿企业相关房产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省级所得及时缴入省财政厅指定财政专户。   (二)省财政厅职责   1、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配合省科技厅研究并办理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年度追加计划和相应拨款工作;   3、配合省科技厅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4、配合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并授权省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工作指南;   5、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代偿企业开展现场审计评估和复审确认,对符合代偿条件的,下达代偿决定通知和拨款指令;   6、根据省科技厅对省管理服务中心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安排省管理服务中心年度工作经费。   (三)省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发布“苏科贷”年度工作指南;   2、复核贷款项目,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3、负责对合作银行的日常绩效考核;   4、负责对贷款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和重点检查,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5、对代偿项目向省财政厅、科技厅提出初审意见;   6、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代偿决定通知,会同合作银行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7、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和代偿企业资产处置省级所得部分缴入省财政厅指定专户。   (四)地方管理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职责   地方管理服务机构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其他机构设立,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苏科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项目的组织、评估、审核、管理和追偿等工作,协调合作银行共同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等。   合作银行根据“苏科贷”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贷款工作的实施,包括项目放贷前的财务风险评估、贷款发放、贷款后的资金监管以及协助科技、财政部门追偿出现风险的企业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