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科技厅

发文字号: 苏科政发〔2013〕387号

发布日期: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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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今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落实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年科技减免税额超过200亿元,位居全国各省市第一,对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省正处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关键时期,省政府印发的《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年)》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国家财税〔2013〕70号文拓宽了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对加大普惠性政策的支持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和税收征管员的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推动我省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进政策落实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要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落实行动,努力形成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合力。各地科技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企业研发项目申报立项、审查确认等研发项目管理工作,财税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正确归集、分配和核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设置地方性障碍,切实做到应减则减、应免尽免,共同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企业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等窗口公示国税发〔2008〕116、财税〔2013〕70号文件内容和本地区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规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手机等媒体,常年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推送,广泛宣传国家拓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落实氛围;进一步加强科技政策辅导员、助理员、宣讲团和专家咨询团等“两员两团”工作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千人万企”行动,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采取政策宣讲、专家辅导、企业示范等多种形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研发人员、财务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进一步普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完善统计体系,加强政策研究。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完善鼓励企业创新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的统计体系,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平台,及时掌握科技税收落实的第一手资料,探索建立科技税收政策数据库,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率。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开展科技税收政策研究,跟踪政策落实过程中,特别是落实财税〔2013〕70号文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研究新对策,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