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保障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标后监督管理,农村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招投标项目中标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履约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标后履约管理,以及政府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约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情况的标后监督。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
标后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分包、设计变更、人员到位管理、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资金支付管理等。
第五条 合同订立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限且不超过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及项目负责人须到场签订合同,并在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水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经备案后方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法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法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条款的附加条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合同分包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相关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16〕420号)执行。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对确需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进场前报请监理审核,审核同意并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劳务分包须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条 设计变更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而变更的,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一般变更,须项目建设方共同协商,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中标单位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班子成员应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
(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三)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
(四)因失误或过错造成工程严重损失,项目法人依照合同责令更换;
(五)其它特殊情况(如因非中标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
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项目法人同意后,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市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其他水利工程。
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变更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并由项目法人办理手续。
第九条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中标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
第十条 资金支付管理。项目法人应对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并拨付至中标单位基本账户,不得拖延付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审计监督。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工程形象,核定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拨款。
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建设、标后管理负全面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审计。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类工程建设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标时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指定或推荐施工队伍,不得进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严格执行设计交底制度,参与项目的技术方案研究、变更论证、基础验槽、重要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各阶段验收工作,及时做好设计服务。
(四)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监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现场监理力量,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控制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做好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按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及配合工作。
(五)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现场监督。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有条件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考勤系统,设现场视频监控,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应做好日常的检查、巡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约情况、履职情况,检查人员、机械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情况,发现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人员不到岗的,应督促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同时,每月要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的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竣工验收等配合工作。
(七)为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全程记录,如实填写《泰州市水利工程标后监管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下同),客观公正地做好履约考核工作。市级验收的项目,无《监管手册》的标段,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工作。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及时上报监理月报。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一致,保证驻工时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合同履约。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一致,保证驻工时间。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完善技术措施,保证资金、资源投入。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过程控制,加强检查检测,做到纠错纠偏,保证现场文明有序、质量安全可控,并自觉接受项目法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有条件的项目要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创建。
第十四条 其他建设主体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做好各自的职责,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建、财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到位率是否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一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检查工程分包情况。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三)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建设是否按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是否按图施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四)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环境管理情况。监理、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主管部门、质监安监机构、专项检查组、监理机构等提出的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督查、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工程现场质量和安全、环境管理情况。
(五)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农民工实名制,是否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施工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标后监管主要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
财审、基建、质量、安全等有关监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联合稽察、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监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虚假恶意投诉、围标串标、挂靠资质、出借资质、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各种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标后监管情况将与失信惩戒和信用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下行为列入一般失信行为,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并可以采取通报批评、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进行登记记载。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不按批准要求实施,不按规划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不严格履行合同,提供资料不完整,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等,造成影响、后果较小的,或者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或者造成产品发生较大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的行为;
(二)检查、稽察、审计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拖欠合同款等6个月以内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2个月以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下行为列入较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不按批准要求实施,不按规划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不严格履行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等,造成影响、后果较大的,或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的;
(二)检查、稽察、审计等活动中,不配合或不按整改意见整改的;
(三)拖欠合同款等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四)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下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不按批准要求实施,不按规划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不严格履行合同,以欺骗、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提供虚假资料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等,造成影响、后果严重的,或者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阻挠、妨碍检查、稽察、审计等活动正常开展的,或者检查未通过的,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四)拖欠合同款等1年以上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
(五)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E级的暂停其一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如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待处罚决定下达后暂停其两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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